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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矿难频发136人死亡 律师:量刑过轻是主因

南)省高院通报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4起矿难,136人死亡,3人失踪 数十人被追责,最高判6年

伤亡如此惨重为何判这么轻


律师认为“量刑过轻”是矿难频发主因,呼吁修改刑法提高刑期


  昨日(8月2日),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了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。

  此4起矿难,共造成136人死亡,3人失踪。有数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最高者获刑6年。

  矿难缘何频发?有律师指出,让黑心矿主肆无忌惮的,是“量刑过轻”,呼吁修改刑法提高刑期。

  因为,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,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伤10人以上,最高才能判7年。

个案


伊川矿难案发前


矿主就有案在身


  今年3月31日19时22分,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,造成44人遇难、4人失踪、2人受伤。

  经查,在“3·31矿难”发生前,王国政就有案在身。

  2009年5月1日,该矿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故,造成2人死亡。但一直隐瞒不报,后被当地相关部门查实。

  同年9月,伊川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王国政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

 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,王国政曾向法院有关领导和法官行贿。

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,5年内,王国政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但实际上,王国政在缓刑期间,仍作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,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,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和处罚不到位、不落实,最终导致“3·31矿难”的发生。

现象


4起案例


数十人被查最高判刑6年


  昨日,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了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。有数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最高获刑才6年。

  其中,除了登封两起案件于上周宣判外,另外两起——济源“10·29矿难”和平顶山“9·8矿难”案件,昨日与发布会同步宣判。

  案例1

  济源“10·29矿难”死亡18人失踪3人

  处罚:7人被追刑责,最高判6年

  2008年10月29日19时10分许,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,致使18人死亡,3人失踪。

  案发后,煤矿与此次事故21名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,分别赔偿22万元至30.5万元不等。矿主范旭营等7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济源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,一审判处范旭营等三人有期徒刑6年;两人有期徒刑3年;两人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
  案例2

  平顶山“9·8矿难”死亡76人

  处罚:新华区煤炭局局长等人受处,最高判6年

  2009年9月8日0时55分,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,造成76人死亡。

  汝州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,时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局局长康双义,以及副局长郭春平,第一煤管站站长、副站长等4人,因犯玩忽职守罪,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、5年半、5年、4年半不等。

  此外,该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矿主张培举、矿长李新军等人仍在侦查中。另有12名被告人,因涉嫌受贿或玩忽职守犯罪,已被起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、汝州市人民法院、郏县人民法院,正在审理中。

  案例3

  登封“5·16矿难”死亡5人

  处罚:矿主2人被处罚,最高判3年

  2007年,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马岭山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,被登封市煤炭局明确要求停止生产,该矿矿主刘万军仍违章组织工人下井冒险作业。

  5月16日零时,该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,造成5名工人死亡。刘万军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不报,并畏罪潜逃,200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  案发后,有关部门已与各受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每名矿工赔偿33万元。

  上周,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刘万军及另外一名责任人有期徒刑3年。

  案例4

  登封“9·21矿难”死亡37人

  处罚:17人被处罚,最高判6年

  2008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,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(位于登封市境内),发生瓦斯突出重大事故,造成37人死亡。

  案发后,被告人刘金安(该矿跟班安全员)潜逃,2009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。

  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,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。

  此外,今年年初,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矿长杜长发、投资人高万忠等9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;登封市煤炭局安全科科长刘章彦、大金店煤管站站长赵三帅等7人,因玩忽职守犯罪也同时被判处刑罚。

探因


偷采滥采、顶风生产,导致矿难频发


  是什么原因导致矿难频发?商报评论员王攀曾撰文说,偷采滥采是主因。

  以河南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煤矿事故为例,分析事故原因可以发现,都不是正常生产中出现的事故,而是一些黑心矿主视矿工生命如草芥,无视政府关停、整顿的禁令,偷偷摸摸违法生产、顶风生产造成的。

  可以说,正是这些不规范的煤矿,利欲熏心的矿主,才导致了接二连三的矿难。

呼吁


量刑过轻


律师建议修改刑法提高刑期


  在律师陈波看来,导致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,则是“利益巨大,量刑过轻”。

 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说,4起矿难,共造成136人死亡,3人失踪,有数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最高者仅获刑6年,个别被告人则被判处缓刑。

  昨日,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解释,依据我国刑法对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规定,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这根本没有威慑力。”陈波说,若想从根本上断绝“矿难频发”,只有修改刑法,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期。同时,严惩那些渎职官员。

  他说,现在酒后驾驶肇事,还可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,而造成多人伤亡的矿难,最高量刑只有7年,显然“微不足道”。

对策


高院上三道“紧箍”


该判实刑不得判缓


  频发的矿难,引起了各界重视,省委书记卢展工曾怒斥:要压住黑心矿主非法违法生产的邪气。

  昨日,田立文说,省高院同步出台了下列举措,为“顶风”煤矿上三道“紧箍”:

  按照“依法从严、及时惩处”的要求,加快办案节奏。对官商勾结、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腐败分子,坚决依法从严惩处,该判处实刑的,不得判处缓刑。对社会影响大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敏感案件,要指定管辖、异地审理。

 

[来源:来自网络] [作者:不详] [日期:10-08-03] [点击: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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